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山東省物業服務
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發展改革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7號),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價格管理權限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西海岸新區(以下簡稱市內六區)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其他區(市)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
二、物業公共服務費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等級定價。每個服務等級對應的收費標準為基準價格,具體收費標準可在上浮不超過20%的浮動幅度內確定,下浮不限。物業服務等級的劃分標準按照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青島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通知》(青建辦字〔2019〕58號)執行。市內六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見附件1。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同報送提供物業服務所在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按規定需要調整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調整之日起十日內,攜帶調整后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物業服務成本公開情況、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以下簡稱“雙過半”業主)書面同意的材料,向提供物業服務所在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因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設施設備、道路通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應當予以減免,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給物業服務企業。屬于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的,市內六區減免比例為20%,其他區(市)減免比例由所在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確定。屬于其他物業的,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協商確定。
(四)業主應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從其約定。經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預收不超過六個月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預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五)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期間,住宅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前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經雙方共同確認(原則上以水、電、氣均未使用為衡量標準,或者由雙方協商約定衡量標準),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60%交納。
三、機動車停放費
(一)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內六區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和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停車服務費、車位場地使用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2。
(二)市內六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期間,臨時停車不超過2小時的,免收車位場地使用費;超過2小時的部分,每小時不超過2元;每日不超過6元。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期間,車位使用人如不使用停車位,應提前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經雙方確認后,自書面告知之日連續超過一個月(含)未停放機動車的,免收停車服務費。
四、其他服務收費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超出《青島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范圍提供的增值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保管業主共有收益資金的管理費扣除比例,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期間,由“雙過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協商確定前暫按收益資金的20%扣除;業主大會成立后,普通住宅和其他物業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五、政策銜接
(一)2018年7月21日前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未滿二年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已滿二年的,其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企業,應于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到提供物業服務的所在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物業主管部門明確物業服務等級及其收費標準、機動車停放費,辦理備案手續。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4日。《青島市物價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青價格〔2012〕83號)、《關于制定我市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減免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價格〔2013〕60號)、《關于公布<青島市物價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繼續有效的通知》(青價規〔2017〕2號)、《關于明確物業服務收費相關政策的通知》(青價格〔2018〕20號)、《關于貫徹省物業服務收費相關政策的通知》(青價格〔2018〕3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市內六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基準價格
2.市內六區普通住宅前期停車服務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及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基準價格
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9月12日
附件1
市內六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
基準價格
服務等級 | 收費標準(元/建筑平方米.月) | |
未配備電梯 | 配備電梯 | |
一級 | 0.39 | 0.83 |
二級 | 0.55 | 0.98 |
三級 | 0.74 | 1.18 |
四級 | 1.16 | 1.59 |
五級 | 2.08 | 2.52 |
備注:具體收費標準可在上述收費標準基礎上按不超過20%的浮動幅度內確定,下浮不限。
附件2
市內六區普通住宅前期停車服務費、
車位場地使用費及普通住宅車位租賃費基準價格
車型 | 停車服務費(元/月) | 車位場地使用費 (元/月) | 車位租賃費 (元/月) | |
露天停車 | 室內停車 | |||
中型車 | 50 | 70 | 175 | 350 |
小型車 | 30 | 50 | 150 | 300 |
備注:1.上述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下浮不限。
2.立體停車位的停車服務費可在上述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加收不超過60元。